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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普法第4期

来源:内审法务部 作者: 编辑: 发布时间:2018.06.20 09:56

公司法普法第4期

昭通高速内审法务部   

 

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部分相关知识:

1.章程: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,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。

2.股东会及职权:不设股东会,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,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,但公司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,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,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申请破产的,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
3.董事会及职权:设董事会,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、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。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。

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,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,可以设副董事长。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。

4.经理及职权: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。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。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,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。

5.兼职规定: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,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。

6.监事会及职权:成员不得少于五人,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,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。

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,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。

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()项至第()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。即: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